四川华蜀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5月24日15时30分左右,在广安区花桥镇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广安区肖溪河狮鼓滩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经“5⋅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调查,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未如实记录监理日志;二是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3月28日实际开工以来至事故发生前未向施工方下达一份书面的整改通知书;三是对土质边坡开挖,开挖的坡比大于设计坡比1:1的问题置若罔闻;四是未按规定配齐监理人员,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为6人,实际只有1人(谭大山),总监卓君文于2022年12月31日辞职后未及时向该项目派遣总监;五是伪造监理资料,总监卓君文签字由谭大山监理员代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应急罚〔2023〕0524-4-2号),依据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你提供的身份证家庭地址和公司2022年报提供的通讯地址,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投递邮寄,后该邮件被拒收退回。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6日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3号楼1-15轴3幢2层206号)直接送达,经与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工作人员确认,你公司已不在此处办公,本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通过你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应急罚〔2023〕0524-4-2号)。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广安市广安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1号,联系电话:0826—2222039)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前锋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应急罚〔2023〕0524-4-2号).pdf
广安市广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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