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广安区黄桷水库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广安区黄桷水库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白市镇月光村1、2、4、5、6、7、8、9组,白市镇黄桷村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5.5527公顷,其中农用地35.1135公顷,建设用地0.439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为实现白市镇经济发展目标,解决慧建、黄桷、白莲、月光村新型农业开发、农业灌溉和灌区农村人畜饮水等问题,达到兴利、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稳定的目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确定,征收农用地按43400元/亩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0.5倍执行;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列表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涉及的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它事项
(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区黄桷水库工程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向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咨询电话:0826-2990020
(三)公告期满,将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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