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广安市广安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广安市广安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龙镇黄坝村(原黄坝村)1、2、3组;官盛镇官盛社区(原官盛村)4、10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6007公顷(24.0105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兴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大龙特色场镇改造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按42600元/亩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0.5倍执行;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列表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涉及的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
五、补偿费用详细情况
六、其它事项
(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向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由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咨询电话:0826-2336286。
(三)公告期满,将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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