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第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目前,广安区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2023年10月3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