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8]66号),环保部门负责受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问题。二、露天歌舞噪声为社会生活噪声而不是工业噪声,不属于我局受理的噪声污染投诉范围,建议向区综合执法局反映或者拨打12345、110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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