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申请指南
- 2025-06-04 17:07
- 来源:广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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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1、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2、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待信息共享后不再提供);
3、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4、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6、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待信息共享后不再提供);
7、四川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8、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9、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10、公证机构推荐书;
11、公证员一般任职报审表;
12、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1.公证员报请任命表(一般任职)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一般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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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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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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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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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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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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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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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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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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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公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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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方式 与任 职条 件 |
任职方式:一般任职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是□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是□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是□否 4.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是□否 5.是否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是□否 或者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是□否 6.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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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
公证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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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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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 意见 |
经审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法律等有关规定。我厅(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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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由司法部和省(区、市)司法厅(局)各收存一份。申请人依法任职的,应收入其公证员执业档案一份。
2.本表使用A4型纸制作,均以打印方式填写。
3.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2.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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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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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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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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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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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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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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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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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公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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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方式 与任 职条 件 |
任职方式:考核任职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是□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是□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是□否 4.是否曾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是□否 或者是否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是□否 5.是否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是□否 6.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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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
公证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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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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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 意见 |
经审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考核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法律等有关规定。我厅(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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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由司法部和省(区、市)司法厅(局)各收存一份。申请人依法任职的,应收入其公证员执业档案一份。
2.本表使用A4型纸制作,均以打印方式填写。
3.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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