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安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3-28 16:19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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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区安委〔2013〕7号
广安市广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安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餐饮场所安全监管,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小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市安委〔2013〕2号)的安排部署,特制定《广安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广安区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集中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促进燃气事业安全、健康运行。
二、专项治理范围及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主要治理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停产停业整顿,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在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区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区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爱众燃气事业部为成员单位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住建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做好所辖区域内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督促整改和日常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
1.各燃气企业要对所负责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别建立基础台账。
2.各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区住建局安全股(联系人:刘小刚电话:15608285777)。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
1.各燃气企业、餐饮场所业主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区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住建、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认真整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资料,做好上级相关部门抽查的准备工作。各燃气企业要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细抓到实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实施,真正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部署迅速落实到相关基层单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消除隐患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检查要求,严格细致地进行自查自改,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执法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厉打击取缔;对达到报废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燃气设施、液化气罐、燃气燃烧器具要坚决予以报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各类隐患得到及时整治。
(三)强化检查督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认真吸取西安“11.14”液化气罐爆炸事故教训,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落实检查责任,对重要环节、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确保不发生事故。因为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燃气企业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燃气意识。要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整治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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