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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2025-05-12 16:12
  • 来源: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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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于2025年3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5〕455号文件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以广安区上报并经川府土2025455号文件批准的征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教育用地、公园绿地、机关团体用地

三、征收土地情况表  

 单位:公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镇(街道)

村(社区)

小计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协兴

华福

4

0.8329

0.4551

 

0.4551

 

 

 

0.3778

 

5

0.6582

0.0575

 

0.0575

 

 

 

0.6007

 

春堡山

18

0.0833

0.0833

0.0167

0.0666

 

 

 

 

 

花桥

花桥

5

0.8923

0.8923

0.8823

 

 

 

0.0100

 

 

8

0.0214

0.0214

0.0050

 

 

 

0.0164

 

 

9

0.0392

0.0392

0.0211

 

 

 

0.0181

 

 

广福

岩头

1

1.2028

1.2028

0.2786

0.9242

 

 

 

 

 

合计

3.7301

2.7516

1.2037

1.5034

 

 

0.0445

0.9785

 

四、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兴镇人民政府、花桥镇人民政府、广福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2023103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涉及社会保障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拆(搬)迁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以广安广安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2024523为节点确定。

七、被征地人员年龄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按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计算;无出生证明的,按户籍登记及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计算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依法落实补偿安置。

九、其他事项:

(一)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公告期限30日。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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