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5-04-25 11:13
- 来源: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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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广安市广安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一)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官坝村1、3、5、12组,南浔村7组,五方村2组;协兴镇牌坊村3组,四新村1、2、9组,金狮社区1、4组。
(二)土地面积。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5.2850公顷(79.2750亩)。具体征收使用土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实地勘测定界和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所属乡镇 |
所属村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总面积 |
|||||
合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官盛镇 |
官坝村1组 |
0.2524 |
0.2491 |
|
|
|
0.0033 |
0.0119 |
0.2643 |
官坝村3组 |
0.0320 |
0.0030 |
|
|
|
0.0290 |
0.1027 |
0.1347 |
|
官坝村5组 |
0.2650 |
0.2509 |
|
|
|
0.0141 |
0.0010 |
0.2660 |
|
官坝村12组 |
1.2453 |
0.8805 |
|
0.2134 |
|
0.1514 |
0.3874 |
1.6327 |
|
南浔村7组 |
0.0023 |
0.0000 |
|
|
|
0.0023 |
0.0092 |
0.0115 |
|
五方村2组 |
0.6800 |
0.1307 |
|
0.5035 |
|
0.0458 |
0.3354 |
1.0154 |
|
协兴镇 |
牌坊村3组 |
0.4941 |
0.4771 |
|
0.0000 |
|
0.0170 |
|
0.4941 |
四新村1组 |
0.2621 |
0.0605 |
|
0.2016 |
|
|
|
0.2621 |
|
四新村2组 |
0.5490 |
0.0307 |
0.1060 |
0.3835 |
0.0288 |
|
|
0.5490 |
|
四新村9组 |
0.1877 |
0.1549 |
|
0.0000 |
0.0148 |
0.0180 |
|
0.1877 |
|
金狮社区1组 |
0.2054 |
0.1259 |
|
0.0759 |
|
0.0036 |
0.0398 |
0.2452 |
|
金狮社区4组 |
0.1366 |
0.0932 |
|
0.0347 |
|
0.0087 |
0.0857 |
0.2223 |
|
合计 |
4.3119 |
2.4565 |
0.1060 |
1.4126 |
0.0436 |
0.2932 |
0.9731 |
5.2850 |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广安区理工学院市政道路、广安区新建水库路、小平干部学院西入口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五方小学校,具体项目名称以发改批复立项名称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确定,官盛镇、协兴镇征收农用地按44200元/亩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0.5倍执行;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列表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涉及的符合《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的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予以住房安置,被安置人员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为准。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向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咨询电话:0826—2336286。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官盛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认定登记。
(四)公告期满,将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办理补偿登记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