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
- 2026-02-03 09:13
- 来源: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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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是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法定负责人:吴远兵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93号
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4:30—18:00
联系方式:0826—2344625
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规定权限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四)负责规定权限内的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全区基准地价。
(五)负责建立规定权限内的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报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利用年度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按权限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的实施、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地质勘查管理、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上级标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规定政策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配合国家、省、市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的相关工作。按法律规定权限依法对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进行动态巡查。按法律规定权限依法对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管。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核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按照上级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争议调处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三、有关职责分工。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区应对安全生产(含非煤矿山)和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上级标准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必要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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