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对象、机构、事项、流程等)
- 2024-03-05 11:06
- 来源: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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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三、服务机构:名称:辖区内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点:辖区内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全年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三)产后访视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
(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
七、投诉电话:0826224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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