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职能职责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是广安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主要负责人:唐道君

职务: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五星街6号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26—2240881

(一)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街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区性财税规章,并组织实施上级财税工作部署,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区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区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上级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牵头推进全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等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

(十五)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政策与有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协调。

(十六)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参与推动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政策措施。推进全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配合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体系建设。推动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全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七)协调、督促、落实全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协调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广分支机构做好在广注册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广分支机构做好其他在广注册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川分支机构处置上市(挂牌)公司、债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重大风险。支持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工作。推进全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参与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十九)依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监管规则,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落实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社会众筹机构、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规范。

(二十)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驻广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互通。发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

(二十一)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协调开展地方金融领域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负责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及区属国有金融企业的金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出问责建议。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