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 2023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23-05-29 21:07
- 来源:广安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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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户,根据《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广市财农〔2023〕64号)文件精神,现就此项补贴的申报、发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其他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旒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广安区人民政府确定,达不到面积和质量标准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程序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运行,加强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
(一)村(社区)填报。按照登记核实—信息录入—线上线下公示—上传图片—提交申报程序,以村(社区)为单位完成辖区内应享受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的登记、核实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基础数据信息录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完成基础数据的申报备案。录入完成后,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线上公示,并打印公示表进行线下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线下公示图片上传系统,再提交申报镇乡(街道)。
(二)镇乡(街道)初审。按照抽查—线上线下公示—上传图片—提交程序,镇乡(街道)按要求抽查当前批次中补贴的农户;抽查完成后,以镇乡(街道)为单位进行线上公示,并打印公示表进行线下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线下公示。
(三)区级复审。按照抽查—上传材料—提交程序,区级按要求抽查当前批次中补贴的农户。抽查核实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区财政局。
(四)补贴标准测算。区财政局根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和全区核实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五)补贴资金公示。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补贴标准下达到各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按照下达的补贴标准将资金分配核算到补贴农户后,将补贴资金进行乡村两级公示,两级公示主体均为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级公示以村(社区)为单位选择不少于3个群众集中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补贴资金发放。区农业农村局对镇乡(街道)报送的兑现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兑付银行。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导入“广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生成打款文件,及时兑付银行批量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保卡”账户。承兑银行在每批次打款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馈打款信息。因补贴对象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承兑银行应在次日内将发放失败资金转回区农业农村局,并将发放失败人员信息标注后通过平台反馈给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反馈给各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失败的原因,重新修正、完善相关信息后,再重新发放。
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当年无法修正、完善的,各乡镇应做好台账和动态管理。对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当年不能兑付的补贴资金,待解决客观原因后,及时按程序补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耕地地力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产,各乡镇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农户面积核实、公示、“一卡通”拨付等工作负责。同时要进一步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充分认识粮食安全重要性,落实专人负责,按时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收集、核查公示和补贴发放相关工作。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乡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管理,实行乡(镇)长责任制,确保补贴面积准确,杜绝乱报、虚报、重报补贴面积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补贴资金一律要通过广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按时、足额发放到户,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三)资料存档,信息公开。镇乡(街道)、村(社区)要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开展的相关信息资料收集存档工作,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相关的文件,召开专题会和张榜公示图片,被抽查对象的资料和图片等,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广农业函〔2023〕34号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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