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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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2024-04-12 16:12
- 发布日期:2024-04-12 16:14
- 文号:广区教科体〔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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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广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安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档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区教科体函〔2020〕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包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与普通高中免学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以下称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困难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优先将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纳入认定范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困难等级,并给予相应档次资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2.家庭经济困难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六条 困难等级认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贫困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1.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户(包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含18岁后不再享受孤儿待遇仍然在校就读的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残联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二、学生所在家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导致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2.学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学生;
4.学生家庭在申请年度内(12个月内,下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如家庭常住住房发生重大火灾、垮塌事故,家庭成员突发事故致伤致残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致使家庭经济极为困难的;
5.学生本人在申请年度内患有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
6.学生父亲或母亲在申请年度内患有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
7.学生父亲或母亲申请年度内身故的单亲家庭学生;
8.学生父亲或母亲半身或全身瘫痪,丧失劳动力。
三、具有本条第二点所列情况,但经学校调查核实学生及家庭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学校可据其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认定为困难、一般困难;完全能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的,应认定为不困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认定为困难、一般困难或不困难: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2.困难单亲家庭;
3.学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失业或一方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5.家庭有多个子女上学;
6.家庭赡养2人或2人以上老人家庭;
7.城市困难职工子女;
8.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 学校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应关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高中子系统“重点保障人群查询”模块中各类学生信息,逐一核查了解名单中在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做出合理的困难定级认定,对认定为不困难不予资助以及不在校的学生应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高中子系统“特殊群体学生未资助原因查看”模块中填写未资助原因。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按学期实施。具体分为三档:
- 困难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学生按一档3000元/生·年(即1500元/生·学期)实施资助,其中享受一档资助标准的学生比例不得低于受助学生总数的10%;
- 困难认定等级为困难学生按二档2000元/生·年(即1000元/生·学期)实施资助;
- 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学生按三档1000元/生·年(即500元/生·学期)。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减免标准为省示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880元(即每生每学期44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年640元(即每生每学期320元),按学期实施减免。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及以上困难等级学生享受学费减免。
第八条 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明确校级、年级、班级“三级认定”岗位职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以及学校三级评议(审)小组成员认真开展工作,明确职责义务,责任到岗到人,制定和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学校资助工作全流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资助工作流程
1.资助政策宣传。开学两周内,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及办理流程宣传,提高学生对政策的知晓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提交申请。
2.学生申请。按学年申请,学期发放。每年秋季学期申请,次年春季学期动态调整。学校要遵循学生自愿申请原则,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困难认定)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等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学生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受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得资助金。
3.评审认定。学校组织各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审)小组召开评议(审)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综合评审,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分配名额,“一刀切”,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精准识别家庭经济状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并建立台账,实行动态化管理,不得将“原建档立卡”等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政策。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审)小组应通过走访、入户核查、电话核实、信函索证、查阅佐证资料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出合理评判,并留存相应资料。学校制定校内实施细则时要进一步细化困难认定依据,量化困难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程序,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力求使困难认定过程更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4.及时公示。学校将审核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和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
5.资金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及时、足额通过广安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社保卡中。对于学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社保卡或社保卡功能异常无法处理的,可在学生(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后,在发放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发放。
6.档案归集。各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按学年学期将学生申请表、评审材料、受理结果、会议记录、资金发放表等相关凭证进行收集、归类,做到内容完整,分类准确。
第十条 各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学生资助,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滞留、挪用学生资助资金,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严禁出现“轮流受助”“平均分配”现象。各学校应强化纪检人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育人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与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抓好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成为有用之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关于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施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的通知》(广区教科体〔2019〕11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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