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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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2024-04-08 16:06
- 发布日期:2024-04-08 10:03
- 文号:广区教科体〔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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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服务残疾人优惠政策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2号)《广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区教科体函〔2020〕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寄宿生是指在学校宿舍里住宿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非寄宿生则是指没有住宿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校宿舍里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广安区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得正式学籍且在取得学籍学校参加全日制跟班学习,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各学校要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学校资助工作校长职责、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职责、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资助公示制度、学生资助信访接待制度、资助资金发放监管制度、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细化困难认定依据、量化困难认定标准、明确困难认定程序,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第三章 机制建设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统筹指挥),分管领导、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具体运筹)、纪检工作人员(对资助全过程监督检查)、教导处工作负责人(核查、纠正、注册受助学生学籍)、德育工作负责人(感恩教育宣传)、后勤工作负责人(对学生领取教科书、副本数量、是否住校核实管理)、年级主任(对班级、年级评审过程负责)、资助工作人员(全校区资助情况汇总统计、报送各种资料、资助名单公示、“一卡通”发放系统维护、档案管理资助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为成员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学生资助工作校级领导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协助校长制定和完善适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生活补助评审实施方案。建立班级、年级、校级“三级”认定机制,明确“三级”认定的岗位职责职能。一是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科任教师、高年级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中、低年级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开展学生资助常规工作,对本班的贫困学生认定、资助全过程负责。二是成立以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审小组,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开展学生资助常规工作,对各班推荐的学生受助资格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核。三是成立以校长(或校长指派校级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教务工作负责人、德育工作负责人、后勤工作负责人、年级主任、资助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评审小组,对全校上报的拟资助对象进行评审。各学校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当地乡镇(街道)扶贫、民政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
第四章 困难等级认定及贫困对象确定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资助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乡村振兴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事实办实。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重点保障群体因素。一是经民政、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保障人群。二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中央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
(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学生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状况、劳动能力、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就学、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四个等级。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所必要的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所必要的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不能全部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所必要的基本开支。不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能完全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开支。认定困难等级途径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托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重点保障群体信息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二是学校通过走访、调查摸底、综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通过“三级”评议确定困难等级。
第九条 补助对象。一是优先将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全国学生资助系统等部门认定的重点保障群体纳入资助认定范畴。二是学校通过“三级”小组公平、公开、公正评议认定的困难学生。具体操作如下:
(一)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服务残疾人优惠政策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2号)《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区教科体函〔2020〕51号)等文件精神,教育部全国资助系统“中央下发重点保障人群信息”出具的重点保障群体。
1.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户学生。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
5.经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
6.经残联认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子女学生,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子女学生。
7.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学生。
区内户籍学生由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汇总后函告区级相关部门认定。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报送本校本学期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并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名单送审(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需要认定贫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认定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报送工作报告和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的学校视为无需认定,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区外户籍学生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重点保障人群信息查询中可核查的,学生只需户口本复印件,系统无法核查的需学生提供有效材料,学校进一步核查。
注:学校资助经办人员在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中央下发重点保障群体信息中能查询到的重点保障群体受助学生,务必做好对系统中的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信息逐一单个截图归集学生申请资料中存档备查。
(二)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广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下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是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是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既要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
1.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贫困
(1)申请当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和亲友无资助能力家庭。
(3)申请当年学生常住住房发生重大火灾、垮塌事故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和亲友无资助能力家庭。
(3)申请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和亲友无资助能力家庭。
2.学生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导致家庭困难
一是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当年学生本人(或兄弟姊妹)、父亲、母亲、由学生家庭赡养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无其他法定赡养人或其他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患癌症(五年康复期内)或是非癌症其他重大疾病当年患病累计费用2万元及以上造成经济困难。二是家庭成员之一持:一级、二级有效残疾证残疾人和持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有效残疾证残疾人,其家中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困难(与学生不同户籍但长期共同生活的残疾人关系补助说明)。三是其他等级残疾人家中学生,需学校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后据实认定。
3.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申请当年学生父母一方或均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困难家庭:
(1)残疾人联合会鉴定的持有效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
(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结束但在5年康复期内,或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
(3)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②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③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④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⑤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5)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6)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7)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8)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9)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10)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1)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注:(2)-(11)项疾病患者,请准确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病历报告证明。
4.学生家庭收入低导致贫困
申请当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或等)于申请当年国家监测标准线或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学校应指派本校教职员工走村入户通过面对面与村组干部交流核实、走访村民调查、电话咨询村组干部真实了解情况后实事求是进行困难认定。
5.多子女上学且家庭困难
经学校调查核实,有多个子女同时上学导致本学期内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贫困认定。优先将多子女同时就读学前、义教、高中(含职高)和大学阶段的义教学生纳入困难认定,其次是多子女同时在读义教和大学的义教学生纳入困难认定,再次是多子女同时在读义教和高中(高中住校)的义教学生纳入困难认定。对只在义务教育或在义务教育和高中(走读)、学前教育就读的多子女家庭学生,学校要根据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实事求是做好贫困认定。
6.学生父母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学校调查核实学生父母是双方失业或一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一是学生父母是城镇户籍。二是学生父亲或母亲从企业、私营单位正常解聘且目前未从业、创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三是失业的学生父(母)亲提供相关失业证明(解雇通知、文件,人社部门失业人员网上有效登记证明、失业救助金领取证明)。四是提前退休(病退)不算失业。五是农村户籍没有失业之说。
7.贫困单亲家庭
学校调查核实单亲家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是父母一方死亡导致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单亲家庭。二是父母离婚导致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单亲家庭。三是非法结婚形成事实婚姻,生子后“夫妻”分离导致困难单亲家庭。四是合法婚姻,生子后夫妻不合法分离消失,导致的困难单亲家庭。五是合法婚姻,生子后夫妻之一因违法服役导致的困难单亲家庭。
8.学生父母赡养多位老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学校调查核实家庭赡养2位及以上老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切忌不能一看到学生家中有2位及以上老人就认定困难,要从老人的年龄状况、身体健康状况、行动能力、行事能力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据实认定。
9.由学校调查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安排至少三名单位正式职工进行调查,并形成真实的调查材料。
特别说明: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中,符合第1至9种情况的非寄宿生可申请贫困非寄宿生补助,符合第1至9种情况的寄宿生可申请贫困寄宿生补助,寄宿生中其他贫困学生认定按广区教科体函〔2020〕5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补助标准
寄宿生补助:小学生500元/生·期、初中生625元/生·期;非寄宿生补助:小学生250元/生·期、初中生312.5元/生·期。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学年申请,学期发放。秋季学期申请,次年春季学期动态调整,一是学校资助工作人员根据广安区民政、残联、扶贫部门提供的本区重点保障群体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中央下发的特殊群体信息对秋季学期已资助学生进行复查,仍是特殊群体且在本校正常读书、自己不放弃资助的学生,春季继续给予资助。二是非重点保障群体资助对象实行动态调整,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首先将秋季学期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班为单位返回原班评议小组,要求班级评议小组深入调查核实就学情况、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后,据实汇总至学校评审小组召开专题审核工作会逐一审核、实现动态调整。其次是春季新增困难学生,学校要根据政策据实审核坚持校区内微调。最后学校将评审处理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区教科体局审定。如学生出现退学、转学、休学等已不再在原学校正常就读或学生家庭经济发生实质性良好转变或原受助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放弃继续受助等情况导致资助数据发生改变,学校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第五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专题会议、政策宣传、学生申请、摸底调查、资格评审认定、公示汇总、资金发放、建档备案。
(一)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学校行政在每期开学前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讨优化本校实施方案使之更符合校情。开学初召开班主任会议和教职工会议,确定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责,安排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严格按程序有序推进。
(二)统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各校要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纳入资助工作重要日程,在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做好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学校必须在校园醒目处的墙面上制作统一的资助政策宣传栏,利用学生大会集中宣传。各班要采取召开主题班会、发放告家长书、推送微信公众号、QQ群等方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要做到校园有展示、班班有宣传、人人知政策。教职工要利用课后时间进村(社区)入户扩大资助政策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三)学校及时引导学生积极申请。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秋季学期,各学校要及时提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准确填写广安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按时递交相关材料,次年春季学期若有新增困难学生,学校要及时提示学生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按程序送审。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及家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资料行为的,直接不予困难认定和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得资助资金,同时学校纪检工作人员开展对参与该生资助资格认定评审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并深查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个人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出具证明。
(四)全面摸排困难家庭、周密开展“三级”评审。在“三级”评审会议前,各组长要组织教师通过家访、走访群众、电话随访、家长座谈等方式开展摸底调查核查,精准掌握申请学生底数和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生父母劳动能力、家中老人赡养情况、子女就学情况、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家庭收入等),实行精准化识别和动态管理,并建立台账。在开展“三级”评审过程中一是通过数据比对将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优先纳入特别困难等级。二是通过摸底调查核查、实地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后,将相对困难家庭学生认定为困难、一般困难等级,做到精准认定不重、不漏。三是要切实避免“大水漫灌”式资助方式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及准确认定。
1.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开展学生资助常规工作,组织召开专题评议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评议时优先将重点保障群体学生纳入特别困难认定,确定拟资助学生花名册,重点保障群体学生自愿放弃受助的,评议小组应做好交流,掌握放弃原因并建好台账,要求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在自愿放弃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将贫困学生认定及生活补助项目班级评议记录表等评审过程资料和学生申请材料整理好后一并移交年级评审小组审查。
2.年级评审。年级评审小组,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开展学生资助常规工作,对各班推荐的学生受助资格审核,并做好年级组评议记录,同时将贫困学生认定及生活补助项目年级评议记录表等评审过程资料和学生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学校评审小组审查。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小组对全校各年级推荐上报的拟资助对象进行评审,并做好学校评审记录。学校资助经办人根据学校评审记录赓即建立健全本校贫困学生认定及拟申报资助明细表,建立重点保障群体学生未纳入资助台账,拟定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认定及拟申报资助工作报告送学校领导审签。
4.资料上报。资助工作人员将本校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认定及拟申报资助工作报告正式文件及时上报区教科体局。
5.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学校上报的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认定及拟申报资助工作报告文件后迅速汇总全区重点保障群体学生和监护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函送区级相应部门最终审核后,区教科体局以批复文件下发至辖区义务教育学校。
(五)规范结果公示。学校根据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批复文件要求及时开展后期资助工作。以正确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开展线上线下同步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拍照后撤下公示内容存档备查。一是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门口对外公示栏和校内公示栏分别同时进行公示,同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区教科体局审计股0826-2248655、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826-2248677),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严禁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二是按照“一卡通”系统操作规则,将拟资助学生相关数据信息导入“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进行公示。三是学校应主动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处置情况。
(六)资金发放。
1.“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中受助学生名单经区教科体局审定后,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在“一卡通”系统中完成学生资助数据接收及申报工作。
2.区教科体局将资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会保障卡严格执行一人一卡,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管,严禁未经履行备案及公示程序,由学校或其他组织、老师或其他人代为保管。因受助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有问题无法处理的,可按程序通过“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将受助学生家长信息备案后,发放到家长社会保障卡中。
3.各校经办人员及时在监管系统查看资金发放回盘信息,做好失败重发工作,组织学生核实到账情况,并在“XX学期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领取确认签字表”上签字确认,实现公示信息与银行到账信息的双向验证,学校要将学生确认时的签字表装档备查。
(七)档案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广区教科体〔2021〕28号)的要求,把规范档案管理作为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完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档案资料项目类别、装订规范、保管期限、销毁流程、责任追踪等具体要求,落实专门人员,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并根据资助项目档案目录清单完善资助档案存档。收集过程中应对学生资助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凡字迹模糊涂改明显、印章不清、残缺不齐、衔接无序等不适宜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退回限时整改。
(八)资助系统维护管理。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是中省纪委审计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审查的第一信息资料。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及时有效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受助学生信息准确录入,资助一人录入一人,实现资助数据“零误差”,春季学期务必在6月底前完成审核,秋季学期为12月底前完成审核。对于未及时维护系统,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校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教科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区教科体〔2022〕117号)文件废止。若有上级新政策出台时按上级新政策执行;广安区辖区社会经济持续向好需修订现行资助政策时,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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