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广安市广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的通知
- 2025-03-18 15:20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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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情况,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安市广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现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制发程序
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安府发〔2023〕7号),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严格文件管理
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并按规定格式录入四川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要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依法整改。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广安市广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广安市广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版)
一、区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
1.区人民政府
2.区政府办公室〔区国动办(区人防办)〕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
3.区发改局(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区数据局)
4.区经信局
5.区教科体局
6.区民政局
7.区司法局
8.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9.区人社局
10.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11.区住建局
12.区交通运输局
13.区水务局
14.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15.区商务局
16.区文广旅局(区文物局)
17.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医药局、区疾控局)
1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区应急管理局
20.区审计局
21.区市场监管局
22.区统计局
23.区信访局
24.区林业局
25.区医保局
26.区综合执法局
27.区行政审批局
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28.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9.区残联
五、区级其他单位
30.区税务局
31.区气象局
32.区烟草专卖局
33.区消防救援大队
34.区公安分局
35.区档案局(挂牌于区委办)
36.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37.区民宗局(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
38.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于区委宣传部)
39.区保密机要局(区国家保密局、区密码管理局)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0.悦来镇人民政府
41.龙台镇人民政府
42.肖溪镇人民政府
43.恒升镇人民政府
44.石笋镇人民政府
45.白市镇人民政府
46.大安镇人民政府
47.官盛镇人民政府
48.大龙镇人民政府
49.花桥镇人民政府
50.兴平镇人民政府
51.井河镇人民政府
52.东岳镇人民政府
53.协兴镇人民政府
54.浓溪镇人民政府
55.彭家乡人民政府
56.白马乡人民政府
57.龙安乡人民政府
58.广福街道办事处
59.中桥街道办事处
60.万盛街道办事处
61.浓洄街道办事处
62.北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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