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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市项目资金监管的通知

  • 2021-05-11 10:03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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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府办发〔20219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市项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为加强中、省、市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省、市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下达的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用于基本建设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不包含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补贴给个人和企业的补贴类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使用。各地各部门在使用项目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现行中、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聚焦重点。各地各部门在争取和使用项目资金时,务必统筹兼顾,服从大局,严格围绕区委五届十八次全会出台的五个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整合资源,靶向发力,集中连片使用项目资金,切实发挥项目资金综合效益。

(三)讲求绩效。各地各部门在使用项目资金时,要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到预算管理中,提升绩效目标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坚决削减低效无效资金,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要通过实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节约行政成本,硬化责任约束,真正做到花钱要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项目申报

(一)严格申报审批。按照中、省、市项目申报要求,各部门根据中、省、市的政策投向和我区实际情况,就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计划争取金额等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送审:争取中、省、市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争取中、省、市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发改的领导审定后上报;争取中、省、市项目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分管发改的领导审核,经区长审定后上报。

(二)严控本级财政投入。各部门在争取项目资金时,要统筹考虑我区财政自筹资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重点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70%以上的项目中、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资金安排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对项目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等具体要求,提供项目资金分配备选方案和基础数据,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协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已经明确了具体项目、目标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不需要再分配的项目资金。对一次性分配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资金,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一次性分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区长组织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发改及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体会审,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字审核,由区长审批。

(二)需再次分配的项目资金。一次性分配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资金,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一次性分配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资金,由区长组织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发改及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体会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安排;一次性分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区长组织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发改及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体会审,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安排。

四、资金拨付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下达到财政专户或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由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拨付。

(一)审批程序。一是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广安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等资料进行审核,按程序送审:一次性拨付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一次性拨付资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签字审核,由区长审批;一次性拨付资金1000万元以上,由区长组织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局长集体会审,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执行。二是非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一次性拨付资金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拨付资金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广安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等资料送区财政局审核,按程序送审:一次性拨付资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一次性拨付资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签字审核,由区长审批;一次性拨付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长组织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局长集体会审,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执行。下达给乡镇(街道)的项目资金,由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审批后进行拨付,不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和区级领导审批。

(二)拨付比例。项目资金要综合考虑项目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进行拨付,其具体比例为:项目开工后,首次可预拨工程款,预拨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5%;项目实施中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但拨款进度不得超过实施进度的60%(拆迁安置房及省、市、区定民生工程项目可拨付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和经财政评审核定的变更工程价款的70%(拆迁安置房及省、市、区定民生工程项目可拨付80%);工程经相关结算机构出具结论后拨付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外的尾款。

(三)工作要求。一是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将资金拨付至合同签订的中标单位账户上,严禁拨付至其他账户。二是拨付资金时中标单位必须提供等于或大于拨付资金金额的合规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借款。

五、结余资金管理

(一)据实上缴财政。因项目终止、报废、建设成本降低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等原因形成的建设项目剩余资金,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上缴区财政,不得挪用作为单位运行经费。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开展项目剩余资金的清理,及时收缴至区财政。

(二)规范统筹使用。对收回的存量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5〕19号)和《广安区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广区财经办〔2020〕3号)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价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人员对资金下达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开展自评。单位自评既要有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又要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自评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自评结果报区财政局对应股室。

(二)财政抽查评价。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的自评情况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随机抽取部分中、省、市项目开展项目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评价。

(三)评价结果运用。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是否继续争取该类型项目和继续给予项目业主单位解决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以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实现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七、监督管理

(一)严格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严格与单位经费分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不得利用项目资金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二)严格账务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账,设置专门会计,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建好项目资金辅助台账,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管理。

(三)严格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区财政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区委巡查办在常规巡查中将部分重点项目纳入巡查内容。

(四)严格追责问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计划、标准和资金用途,扩大或缩小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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