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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04-21 09:01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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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府发〔20205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官盛新区管委会: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健康、有序、阳光的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所有申报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探、初步设计、预算控制价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方案提交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区政府审定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公益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及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

第六条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区本级财政或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常务副区长审批;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按区委财经领导小组财政政策审批程序审批。

第七条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环评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督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

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

(一)工程预算的审核。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送审资料应提供评审依据(提交立项文件、资金文件、区级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其中之一即可;若在区财政局接件时暂不能提供,可在评审结论审批前补交)、图纸、送审预算,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供地勘报告、土石方网格图、材料、设备询价等补充资料。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区财政局评审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财政评审。

(二)预评审资料送审前,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组织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专业人员对施工图和工程预算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实行资料签收、限时评审、分级审批等制度。

(一)工程预算评审送审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后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区财政局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并签收登记。

(二)区财政局对预算送审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200—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以上时间不含征询送审单位意见时间)。

(三)对区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询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按规范进行处理。

(四)经财政评审后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按程序报批。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批;400—10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常务副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体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有权按“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交通、经信、综合行政执法等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审批、管理、监督,依法受理招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向有关单位移送严重违纪违法线索。

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为一体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市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披露信息的;

(二)必须立即实施、否则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的抢险救灾项目;

(三)扶贫移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民办公助项目中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工程所在地村民参加建设并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招标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联合体)依法能够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否则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产品使用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除中、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保留适当比例的质保金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随招标文件对外公告。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均含《合同文本》)对外公告前,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局、审批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为2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送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文本式样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号令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文件文本式样按照广安市发改委发布的标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有关业绩、废标理由同时在省、市、区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确定。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经监督部门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经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凡放弃中标或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同时,对被取消资格的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在1—3年内,广安区境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防洪抢险救灾、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

第二十九条工程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确认采购文件、监督开评标、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组织验收等,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工程限额以上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其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

限额以下的采购方式:工程施工10万元和工程服务5万元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由采购人在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采购信息,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工程施工10万元以下和工程服务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条件、报价要求等。采购文件对外公告前,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局、审批部门审批,审批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根据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采购文件,送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自行选择确定。

第三十四条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竞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于10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结束后,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进行综合评分,按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单一来源采购结果为与供应商商定的合理价格及质量要求。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第四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中,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范围、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工程变更、安全管理等方面,按照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

第四十三条强化隐蔽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严格实行网上锁证和压证施工制度。交通和水利等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业主单位,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给予退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将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网上锁定,至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给予解锁。项目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我区或其他省市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诚信库”(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系统)专栏进行公示。

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是招标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对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不诚信库专栏中予以公示。凡进入我区不诚信库的企业或人员,按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区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项目施工依法实行监理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或区级部门业主召集施工、建设、监理、设计、地勘等单位竣工验收;20—50万元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施工、建设等相关单位竣工验收;50—200万元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建设等相关单位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建设等相关单位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且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项目变更管理

第四十九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进行施工变更,加大项目投资。

第五十条工程项目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从严控制工程增加额度,并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同意的变更审批手续。变更工程未经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先行施工。项目业主单位不按上述程序报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区政府不予认可,区财政局不予评审、不予拨款。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的投资(拟投资审批金额,下同)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的按以下方式审批: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增加和减少项目合价迭加,下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研定;20—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现场踏看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50—1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常务副区长审批;100—2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经变更审批程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10%的按程序采购后实施。

(三)非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均须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由区级以上审批的项目,须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四)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分管副区长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工程变更累计拟投资审批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20%,其中符合单独招投标条件及规定的工程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十一条按程序认可的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变更工程量由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设计单位核定。

第五十二条从严核定变更工程造价。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核定后7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工程量核定单、经有资格人员编制的变更工程预算书(报审金额)、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含中标清单)等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

工程变更核定金额以财政评审为准。工程变更核定金额不能超过工程变更报审金额,工程变更报审金额不能超过拟投资审批金额。

第五十三条工程变更单价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中标单价下浮率与中标总价下浮率的差值在±15%以内的(含15%),按中标单价核定变更单价。

(二)没有中标单价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三)项核定变更单价。没有中标单价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原控制价采用的定额和材料设备造价信息价(造价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进行组价后,再下浮中标总价下浮率进行核定。

(三)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中标单价下浮率与中标总价下浮率的差值在±15%以外的,按下述方式核定变更单价:

1.中标单价下浮率与中标总价下浮率的差值在±15%以外的增加项目,按招标控制单价与中标单价的低价核定变更单价。

2.中标单价下浮率与中标总价下浮率的差值在±15%以外的减少项目,按招标控制单价与中标单价的高价核定变更单价。

(四)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按中标单价核定变更单价。

(五)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核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的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区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五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和实施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区财政局复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拨款。

(二)建设单位开工后首次可预拨工程款,预拨工程款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拨款时需提供履约保证金进账单或收据(复印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和合同;项目实施中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但拨款进度不得超过项目已实施进度的60%(拆迁安置房及省区定民生工程项目可拨付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预拨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和经财政评审核定的变更工程价款的70%(拆迁安置房及省区定民生工程项目可拨付80%);工程经相关结算机构出具结论后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尾款。

(三)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台账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求、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避免超付工程款。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项目进行核算,不再单独建账。

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一)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的;

(二)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九章项目结算、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项目单位编制工程结(决)算书,送结(决)算机构办理结(决)算,相关结(决)算结果须在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合同价与合同价款调整金额之和。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区委、区政府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同步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结(决)算机构应建立项目资料初审制度,对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要一次性告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负责组织补充完善,待资料齐备后方可送审。对资料初审合格的项目,结(决)算机构应做好台账登记,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候审库。

对具备审计条件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审计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依序审计。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对审计证据不能取得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六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对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配合审计不力或在临近审计期限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限时到场配合审计;对不愿主动配合、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中止项目审计,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拨付剩余工程款,将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纳入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准入限制的“黑名单”。

第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稽查,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各参建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对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其在广安区境内1—3年的参与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追讨损失等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协议泄露与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或者擅自修改评审资料、评审结论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监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责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给予警告、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罚款、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追讨损失等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锁(压)证施工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四)因施工组织不力、监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

(五)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对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发生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七)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政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原《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4〕30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5〕3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金额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金额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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