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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行用血医疗机构代退临床用血费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14:57    访问量:     字体:【
  广区卫计〔2015〕202号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实行用血医疗机构代退临床用血费用工作的

  通 知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

  为简化临床用血退费工作流程,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实行临床用血费用的退费工作由各用血医疗机构代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用血医疗机构要确定科室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费用的退费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群众不再到区人民医院办理退费。

  二、执行时间: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三、退费流程:用血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依据对退费条件、金额进行审核,院分管领导审签。退费资料每月26-30日交广安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审核,广安区人民医院审核后交市献血办,待市献血办将费用款项下拨后分拨到各退费的单位。

  四、临床用血退费的范围及标准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3倍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本人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生无偿享用无限量的医疗用血。

  (四)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献血者的父母和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姊妹不在直系亲属之列),可无偿享用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的公民,其医疗用血时退血费的一半费用。

  (六)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法定献血年龄),因身体原因经市、区市县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其医疗用血后退血费的一半费用。

  (七)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异地医疗用血后,持相应资料,到《公民无偿献血证》发放地献血办报销献血量等量或三倍量的费用(即当地血站供给用血医院的价格)。如属双倍收费者,加收部分由用血地办理费用。

  五、临床用血退费应提交的资料

  (一)无偿献血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献血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民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输血记录单》(加盖医院公章);

  4.医疗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5.出院病情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二)无偿献血者配偶及父母、子女应提供以下资料:

  1.献血者本人及用血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民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分户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医院《输血记录单》(加盖医院公章);

  5.医疗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6.出院病情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者尚未办理身份证,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输血记录单》(加盖医院公章);

  3.医疗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出院病情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四)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输血记录单》;

  3.医疗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4.出院病情证明;

  5.市、区(市、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病情证明(如同一患者第二次用血可提供复印件)。

  (五)以上所述的资料,原件均由用血医疗机构审核,其复印件和输血记录、出院证明等均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六、工作要求

  实行用血医疗机构代退临床费用是便民措施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职责,各用血单位和区人民医院要做好沟通衔接,理顺工作流程,2015年7月3日前完成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确保8月1日起顺利实施。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市中心血站。

  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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