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殡葬改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是有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增强殡葬改革动力,保障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印发的《关于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在免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基础上,区政府决定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免除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对节地生态安葬实行奖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在广安区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区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政策。
(一)广安区(不含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户籍人员;
(二)非广安区户籍,在广安区就读的学生和驻广安区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广安区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人员;
(四)非广安区户籍但因在广安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员;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二)3天以内(含3天)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针剂式防腐费;
(三)普通炉火化费;
(四)1年以内(含1年)的骨灰寄存费;
(五)普通骨灰盒费;
(六)在公墓指定区域实施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费;
(七)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免除,超出免除范围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节地生态葬奖补
对免除对象骨灰在公墓指定区域实施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或者土葬改革区(郑山乡万峰村、合同村、双埝村、金竹村)户籍逝者在改革区规定区域内实施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的,对丧属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提供证明材料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须提供:
(一)符合规定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二)死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公墓单位或郑山乡政府出具的节地生态葬证明。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及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筹集解决。
(二)结算标准和方式。根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广安区府办函〔2012〕145号)的免除标准,免除殡葬服务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第(一)(二)(三)(四)(五)(七)项按1345元/人包干结算,免除殡葬服务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第(六)项按300元/人包干结算。
(三)结算程序和方式。丧属到殡仪馆火化死者遗体时填写《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登记表》并在殡仪馆登记,在公墓指定区域、郑山乡土葬改革区(郑山乡万峰村、合同村、双埝村、金竹村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实施节地生态葬时填写《节地生态葬登记表》并在公墓单位、郑山乡政府登记。殡仪馆凭《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登记表》和火化等费用票据复印件(盖复印属实鲜章)到区民政局结算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费用。丧属凭《节地生态葬登记表》在公墓单位、郑山乡结算节地生态葬奖补费。公墓单位、郑山乡凭《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登记表》《节地生态葬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盖复印属实鲜章)到区民政局结算第(六)项费用和节地生态葬奖补费。
年底,殡仪馆统计免除对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费用后上报区民政局,公墓单位、郑山乡统计免除对象第(六)项和节地生态葬奖补费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汇总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区民政局后,区民政局及时转拨到殡仪馆、公墓单位和郑山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扩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覆盖面是提升殡葬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狠抓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确保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奖补资金落实到位。殡仪馆、公墓单位和郑山乡(民政所)要认真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节地生态葬奖补相关档案资料管理,以备民政和财政部门核查。区民政局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殡葬服务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区财政局要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节地生态葬奖补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殡仪馆、公墓单位和郑山乡要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推进殡葬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加强对从事殡葬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不按规定办理、故意拖延办理等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和奖补资金的当事人除追回骗取资金外,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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