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广安市广安区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 2024-10-09 18:18
- 来源:广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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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印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七届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要求“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系统梳理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区财政局参照市级政策制定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同时,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广安市广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广安区府办发〔2006〕2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处置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区机关务管理局高度重视《管理办法(送审稿)》《处置办法(送审稿)》起草工作,从2024年3月开始研究撰写拟稿,根据省、市最新要求,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并于5月组织区教科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会,专题研究拟定《管理办法》《处置办法》相关事宜。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处置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十一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基础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特别是强化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将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对全区各单位确需购置、租用房屋及构筑物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进行配置;不能调剂的,应当书面征求区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经区政府审批再进行购置、租用。
《处置办法(送审稿)》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处置权限、处置方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对全区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通用及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及构筑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等国有资产的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房屋、土地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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