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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05-17 11:56
  • 来源:广安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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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2

当事人(单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瑾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一案,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2.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3.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4.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2024328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区人社处改〔2024〕第32号),责令你公司在2024412前限期改正,但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决定你公司作出罚款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公司作出罚款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款9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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