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公示(2023-2024年)
- 2024-03-20 15:08
- 来源: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
-
分享到:
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局严格按照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动态调整了我局权责清单。现就涉及我局的权责清单调整事项予以公布,请予监督。
|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调整事项(2023-2024年) |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 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 |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实习人员独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3.《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4.《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 |
| 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5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6 |
| 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7 |
| 8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行政处罚 |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8 |
| 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9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0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1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2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5.《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3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4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5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6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7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8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19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0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1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2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3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申请办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4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5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6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7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8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29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0 |
| 31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1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2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3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4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5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6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7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2.《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8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39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0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1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2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3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4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六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5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6 |
| 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7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8 |
| 4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其他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49 |
| 5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50 |
| 5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51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52 |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53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出借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5《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变更54 |
| 5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2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3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4 |
| 59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增加5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增加6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7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8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9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0 |
| 6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1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2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3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4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5 |
| 70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行政处罚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6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7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处罚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8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19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20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规定,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21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22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23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 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1.审查责任:不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职员工进行检查。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现场审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6-2248288 | 增加24 与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9日
【我要纠错】
政务新媒体矩阵
无障碍
智能问答
川公网安备 511602025117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