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您当前所在位置:
        
      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服务指南
- 2021-11-25 15:42
- 来源:广安区行政审批局
- 
                
- 
                分享到: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广安区行政审批局1-7号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或)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广安区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办公系统录入。)   
2.经社会事务审批股审核后,出具受理(不受理)告知书。(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可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称预登记申请表》(单位申请举办的需加盖公章);表后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简介;   
3.民办非企业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4.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务新媒体矩阵
                 无障碍
无障碍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川公网安备 51160202511711号
 川公网安备 511602025117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