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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四川华蜀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2024-06-25 15:05
  • 来源:广安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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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蜀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5月24日15时30分左右,在广安区花桥镇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广安区肖溪河狮鼓滩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经“5⋅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调查,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未如实记录监理日志;二是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3月28日实际开工以来至事故发生前未向施工方下达一份书面的整改通知书;三是对土质边坡开挖,开挖的坡比大于设计坡比1:1的问题置若罔闻;四是未按规定配齐监理人员,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为6人,实际只有1人(谭大山),总监卓君文于2022年12月31日辞职后未及时向该项目派遣总监;五是伪造监理资料,总监卓君文签字由谭大山监理员代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川16行终70号和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川1603行初17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区)应急告字〔2023〕0524-4-1号),依据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你提供的身份证家庭地址和公司2022年报提供的通讯地址,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6月21日向你投递邮寄,后该邮件拒收被退回。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3号楼1-15轴3幢2层206号)和公司2022年报提供的通讯地址(青羊区清江东路122号清江雅居4栋18楼5号)直接送达,经于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工作人员确认,你公司已不在此处办公,本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通过你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区)应急告字〔2023〕0524-4-1号)。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广安市广安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1号,联系电话:0826—2222039)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广安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区)应急告字〔2023〕0524-4-1号.pdf

 广安市广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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