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奖补的实施意见
- 2023-08-03 09:43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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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府办发〔201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与湖州市南浔区扶贫劳务协作,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创办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以下简称“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认定奖补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扶贫车间实施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主体为工商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实施主体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规范,有持续经营能力;
3.能够提供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工作岗位,至少与5名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4.签订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就业基地实施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主体为工商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及其他个体工商户;
2.实施主体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规范,有持续经营能力;
3.能够提供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工作岗位,至少与5名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4.签订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认定资料
申报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的实施主体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见附件3);
(五)吸纳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六)签订合同的贫困劳动力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向区人社局提出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认定申请。
(二)评审。区人社局进行实地核实、调查评审,择优认定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共10家。
核实、评审内容为:
1.实施主体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社会信誉、经营状况、安全生产的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2.是否与5名或更多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真实,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均薪资是否不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是否真实;
3.签订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公示。区人社局对评审合格的实施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人社局授予实施主体“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或“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就业基地”牌匾,并与实施主体签订《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协议》(见附件4)。
四、奖补政策及申报材料
(一)车间、基地建设补贴。
成功认定为扶贫车间的实施主体,可申报5000元的一次性车间建设补贴;成功认定为就业基地的实施主体,可申报3000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贴。补贴用于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等。实施主体需在认定成功后向区人社局提交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2019年1月1日以来,扶贫车间与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截至申报日期仍在职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申报800元/人·月的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贫困劳动力为900元/人·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报1500元/人·月的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贫困劳动力为1600元/人·月;就业基地可申报800元/人·月的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贫困劳动力为900元/人·月。补贴用于改善贫困劳动力劳动环境、发放工资、购买保险、建设车间或基地等。扶贫车间当年申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业基地不超过5万元。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于每年6月和11月申报,并向区人社局提供以下资料:
1.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见附件3);
3.吸纳贫困劳动力工资发放表;
4.与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贫困劳动力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票复印件;
6.吸纳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7.吸纳残疾贫困劳动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实施主体银行账户。
五、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成功获得授牌的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达到规定奖补条件和要求的,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由实施主体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拨付到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实施主体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奖补资金来源渠道
奖补资金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和湖州市捐赠广安区贫困家庭就业帮扶资金列支。
七、监督和管理
(一)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要严格按照《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协议》履行义务,若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致使吸纳贫困劳动力利益受损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取消其认定,收回牌匾及相关标识,追回发放的补贴。
(二)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所在乡镇要督促实施主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贫困劳动力投诉且经查实后仍不整改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取消其认定,收回牌匾及相关标识,追回发放的补贴。
(三)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实施主体在申请认定和奖补资金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取消其认定,依法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乡镇负责对辖区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统计,适时上报区人社局。
八、意见解释及有效期
扶贫车间和就业基地同时符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3号)等文件制定的相应奖补政策的,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本意见由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有相关政策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认定申报表
2.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奖补资金申请表
3.南浔区—广安区劳务协作扶贫车间或就业基地吸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4.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协议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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