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到广安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武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较大,个别车辆在限速应该为60公里/小时的路段时速达到77公里/小时,超速超过20%,但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最高速度值为80公里/小时,不能有效辨识管控。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不掌握危险货物运输重大风险、应急预案等基本知识,部分危险货物车辆没有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安全技术说明书、超介质装载危险货物。危化品车辆停车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配备铁锨、铁桶等非防爆设备设施。针对该公司的重大问题隐患,广安区交通运输局将线索移交广安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广安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法人作出了以下处罚。
1.武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不掌握危险货物运输重大风险、应急预案等基本知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2.川X29981中型罐式货车在2022年6月24日定期进行罐检,其罐体的适装介质为柴油(UN1202),检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该车在2024年6月18日再次进行罐检,其罐体的适装介质变更为汽油(UN1203),罐检有效期截止2026年6月;6月20日至11月21日期间,该公司安排川X29981危货车运输柴油15趟次,并按规定制作了运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3.个别车辆在限速应该为60公里/小时的路段时速达到77公里/小时,超速超过20%,但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最高速度值为80公里/小时,不能有效辨识管控。且调查中发现2024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该公司监控人员工作疏忽,为便利,对监控管理平台上部分车辆报警信息进行批量化处理,未立即进行处理,造成63条报警信息报警处理时效性均超过1小时。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揭示了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相关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整改,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全面排险除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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